你好,我向粮食局承包了其原有的粮食加工厂及工厂对面的办公楼。办公楼只有一层,为了自己和工厂员工的生活需要,我们在办公楼的上方另建一层作为住宿。如今办公楼这块土地要被征用,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和广大的被征用住房的户主一样,享有被赔偿的权利,同时,这种赔偿和常见的情况是否是一样的,或者它有什么特别之处?(附:拆迁办的人说因为我这边是承包时的添置住房,他们只能保证不让我们因为征用有所损失,也就是顶多按市价折算的一倍赔偿金赔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有否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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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城市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依房屋所有权人向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房屋权证为唯一合法凭证。本案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1、拆迁城市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补偿:①根据被拆迁人的职工人数、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和职工6个月的补偿。②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二、租赁房屋的嵌装等附属设施,迁出时能否获得补偿的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房屋内部增设的一切嵌装等附属设施,迁出时不得拆除,出租人也不予补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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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