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2岁的大学生陈成08年3月8日上午13时30分由于缺钾,被送入安徽省怀宁县人民医院,16时开始吊水,由于医院补钾严重不足,导致陈成3月8日晚上23点40分死亡,事后经安庆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院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上诉到安徽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结论变成院方承担次要责任,但是没有任何依据,怀宁县法院以此宣判,我方不服,上诉到安庆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鉴定,但安庆市中级法院不支持我方重新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9月19日安庆中级法院就要开庭了,请问,如何才能达到做重新鉴定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