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9月下的定单给厂里,10月30日前交货,其间催过2次,但是厂里还是无法按时完成,到11月17日才提供装箱清单,此时与厂里定的价格已经比现在市场上的价格高了很多,客人没有取消定单.但是我和客人定的交期也已过,客人没说取消.
那我司可不可以和厂里取消合同?因为厂里交期延误了.我司想把单子转移给其他厂,用更便宜的价格生产在出运给客人.合同没有明确延误可以取消合同,也没有明确延误的赔偿责任.
是否厂里自己吃进?还是说我司应赔偿部分损失?
我觉得应该厂里自己承担,否则定交期根本没有约束力了.我司可以随时取消与厂里的合同,在安排出运给客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