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到一家4S店担任维修接待,合同期为2008年6月到2009年6月,合同上写为不定时工作制(但奇怪的是其他几个同岗位员工为标准工作制),合同到期离职后,朋友认为受骗,为索要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出打印的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的维修履历(是汽车生产厂的维修系统,全国联网的,上面有日期时间和客户联系方式),单位以没有员工跟客户签字为由不认可该证据,并拒绝提供考勤,只提供了一份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份的不定时工作制批复,以前的批复没有;但仲裁委仲裁下来以我朋友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对他的加班费请求一概不予支持。请问该仲裁结果有没有问题?我朋友如何能拿到应得的加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