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门面,合同是在2010年12月到期,现出租方要收回,合同如下:1 租期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2 甲方提供商业门面一间给乙方经商经营. 3乙方必须在每半年的头月初向甲方交租金1500元.4不得经营饮食业.5租期将到,乙方想租,必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同意后可续签合同.6 租期中,乙方想退租门面,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中此合同.中途甲方因特需情况要中此合同也必须提前通知乙方.7合同到期后,条件同等中优先老租户续签合同.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中各项条款,违约者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同时中此合同.9乙方承诺合同期中自行维修屋面一次,作为回报,甲方同意将合同定为2年.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生效.\\我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如果不能,我能要求陪尝吗,在我们当地的门面转让现在都在2万以上了,我能要求得到吗,最好怎么办,希望能得到回答,谢谢了,拜拖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