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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于2009年7月3日被现在的公司应聘,职位是文员,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但是来的时候说好是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但是到现在为止也没有通知我签合同。另外,因为觉得现在的公司不适合我,9月2日我递交了辞职报告。本来打算直接拿回500元的保证金走人,可是公司人事部不肯办理,说是要等到找到人接替我的职位后才能办理。在等了一个星期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等下去,所以我在通知了公司的人事部后未办理手续就离开了,第二天公司人事部打来电话要求我回去继续工作,说是我并没有征得我直属上司的同意,现在我的离职只是被人事部瞒了下来,但是星期天另外一位文员休息(公司规定每个星期休息一天,2个文员自己协商休息时间,但不可同一天休息),没人做工作,如果被公司老总知道后事情会很麻烦,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不同意回去工作,是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民事相关
2009-09-11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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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