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于2009年9月9日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应聘的是文员。当时说文员的工作就是做一些销售的记录,销售人员的分配等。上班时却让我在没有任何培训下就去联系什么场地,还是2个月。在合同上有这样的内容: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乙方在前一、二月每月必须完成联系肆个促销场地。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给与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违反服务约定期的,必须向对方赔偿300元的违约金。
我想问一下:1、我想解除合同,但公司说合同不可以解除,必须要在公司工作半年。请问我能不能和公司解除合同,需不需要付违约金? 2、公司的章上面的数字不是应该是身份证号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