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与被告A系嫂姑关系,被告B系被告A的儿子。诉争焦点为房屋一幢。该房屋第一、二层系原告丈夫与A两兄妹的祖辈留给他两的,原告与丈夫婚后生有四个孩子,A虽未婚,但生有两个孩子(私生子),哥哥两夫妻与妹妹及子女一直共同生活。98年在原告丈夫的主持下,两家人在该房屋上共同修建了第三层,原告丈夫2001年去逝,留有遗言“由B主管家庭事务,谁破坏团结谁空手离家”2004年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按习俗给原告两儿子与B三人共娶一妻,任何一人不得独自占有该妻,否则空手离家”按协议2006年三人共娶了一妻,妻子在家里生活一月左右后,表示只愿意跟原告的一个儿子共同生活,两人便双双离家到妻子的娘家生活。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原告一家于08年离家单独生活。多次要求被告分家,被告以遗言和协议为由,拒绝分家。原告意识到按人口平分家产对其有利,但按习俗自己存在过错,特诉求“家产平均分成二份,原告一份,被告A一份”,原被告无法调解,现申请法院判决。
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诉求合情合理,但是“家产平均分为两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