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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石**与徐**两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在我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15号,在徐明霞家让我写下了30300元的借条,然后于徐明霞家附近安阳市梅东路农业银行在徐明霞的操纵下连同我帐户里事先她俩让我准备的43400元共73700汇入她指定的帐户里,然后我随徐明霞来到安阳市红旗路一家卢会缘经营店,让我签署了经销商申请表,经办人一栏她却填写石芳芳的名字,一个星期后收到徐明霞给我送的卢会缘酒。并于9月10月两次收到事先承诺的消费返款共7900元,事后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承诺的返款,方知被骗入传销组织,可两人依然对我隐瞒真相,谎称会帮我追回损失的,谁知2008年6月徐**拿着我当时在被诱骗的情况下写的借条,石芳芳做证起诉到法院,两人蓄意图谋再次隐瞒真相,虚假陈述,骗过法院

刑事行政
2009-09-16 1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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