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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底我开始在酒店的夜总会上班,职务是收银。夜总会的漏洞很多,就有些人钻这些漏洞,偶尔一两次我当没看到,但经常了我良心就觉的不安。因此我把这问题给酒店管物资的副组长和办公室的主任说了,主任叫我把他们所改过的单(原单)偷留起来,我从此就开始把这些单留起来。过了一段时间,主任叫我把单给他,我就把部分的单交给主任,自己家还留了一些。这些单他们没签字,只有上缴财务的单才有签字。我们酒店规定,每天的每一桌单都要经过经理签字。现在我和我老公在闹离婚,他要用我还留在家里的这些单告我贪污,请问我这种行为算贪污吗?当然还有些东西是没经过单的,但我也知道,我也和财务的说过。财务经理是兼管物资的组长,当时她就和老板通了电话。

经济相关
2008-12-10 15: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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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