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与C单位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并将所属的项目发包给了A公司,合同工期约定为420天,该工程完工后C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经过协商,同意用A公司所修建的B公司的项目所剩余的负一、负二、负三层(除已售部分及夹层外)的面积作为抵偿所欠工程款,于是三家单位就按上述内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但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B公司并未收到,而其它两家单位均已签收(因为B公司的夹层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就已出售给他人,B公司是购房户在进场装修时被A公司阻止才发现这个问题,于是B公司就去法院查档案才知道裁定书上是将夹层归列到A公司抵押范围内(B公司并未收到法院裁定书),请问这种情况B公司及购房户能否要回夹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