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我与乙方以前因土地问题有过纠纷,现在乙方在地头上的三棵小树被什么人给砍到了(树5CM大)正巧那天家人上地里打农药,树倒在了我们家地里,家人吧树移到了边上!事后乙方诬陷我们说是我们砍到的!就此事反映到派出所!因乙方给派出所好处,派出所给出的结果是赔偿乙方300元。也没有找出具体的证据和证人证明这点,乙方自己假造证人乙方他妈,证明她看见是我们砍的!但事实是我们根本就没有砍过他家的树。因此在调节协议书上,我们签订了不同意调解的的签字!
2009年9月8日县公安局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行政拘留5日500元的治安罚款. 派出所在不同意本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拘留!并提出了在60日内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我对复议看不到希望.不知县人民法院是否给人民做主!
我应该怎么办? 期盼你们给我以勇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