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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以及法律爱好者,最近有一个案子,管辖上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正在考虑如果诉讼,希望各位同行给些意见。 A------一家海外公司 B---------为一家上海公司(是A公司在上海的全权代理公司,两家公司其实为同一老板,并代为收款,代为诉讼等事宜。) C-------是一家东北公司 大致情况: 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由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完成之后约定C公司支付五万美金。在此期间,实际的技术服务完全是由B公司承担完成之后,由于C公司的失误,使A公司未收到钱款 当时技术合同中约定可在双方当地提起诉讼。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在形式上的原告在海外,无法真正提起诉讼。 2、被告在东北,直接诉之东北,又不太愿意。 3、目前希望能在上海起诉,但B又不具有真正的主体资格。 目前A公司想以原告的身分在上海提起诉讼,请各位同行给些意见,应以什么理由,什么方法能够打一擦边球。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1 21:03:45编辑过][/color][/align]

其它综合
2004-11-23 08:3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首先说明双方约定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约定无效;下一步,依照合同履行地即上海法院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 谢谢,我们讨论下来也觉得以合同履行地这一理由提出比较的可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