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6月19日因为被公司违法辞退,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庭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我的辞退赔偿金及其加班费,在加班费上我胜诉了,但在辞退赔偿上,仲裁庭已据我的一份已经过了辞职日期限的辞职书裁定我是自己辞职的,不予支持. 因为我想快速结束我的诉讼拿到我的加班费补偿,我就放弃了上诉,但公司为了拖延和逃避我的赔偿,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我的加班费用及其退回公司已经赔偿我的7500元(一个半月工资)在法庭上因为在我入职时间的举证时对方无意间把公司控制的我的离职书提供出来作为我的入职时间证据,上面我写的辞职理由是公司辞退,在原件上有人事主管的签名,但他用涂改液涂改了,当庭我要求法官向我提供一份,但对方律师突然走上法官席把这份证据又抢回去,说不再想提供它作为证据,在我的一再坚持下法官又把它要回了,作为法院的证据,但没有给我提供,在我的坚持下法庭作了记录,而且我有录音为证.我现在想把它作为证据要求法院给我提供提供这份证据,请问在下次上诉的时候我还能要求法庭改判我的辞退赔偿吗?如果不能有没有什么方法改判?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