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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开店铺做生意的商人,商品被抢夺,向刑警队报案。刑警队于本月破案后,追回被抢夺商品,我向刑警队所要被抢物品,刑警队向我所要公务费“钱”500元,原本我被抢物品价值3000左右,现在已经残缺不全,还有一部分还未追回,商品现在的价值减半,就这样刑警队的“公安人员”还骂着要什么经费。 请问公安厅,像这样的事情合法吗?

损害赔偿
2009-09-10 17:11: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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