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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制药企业在体制转制时,宣布原有国有企业破产,脱壳产生了新的责任有限公司,原破产企业一把手,侵吞原药厂国有资产,出资入股,成为董事长。现反贪局已经立案侦查,人在拘留所已经两个多月。新公司成立10年,未分过红,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当时总出资额150万,董事会成员5人,它所占份额达30%以上,一虚拟股东占30%以上,其丈夫占份额3%,另一领导占1%,还有一个领导占1%,(已经被该董事长收回)。目前很多小股东多数仅持有1%,都想保护自己利益,她家也想保护其个人利益,因该事系财务实名举报,由董事长个人任命的总经理宣布把财务负责人罢免,让外面新来的人接手,原财务总监拒不交接。问总经理的决定违法吗?再问假如确实是贪污所得的钱用于出资入股,该股份有效吗?

证券投资
2009-09-09 23: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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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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