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75岁,交通事故,股骨颈骨折,已认定对方全责,在一家二级医院救治一个多月,未开 *** ,已发生费用1.5万多,没有明显好转,医院也缺乏一些医疗硬件设备,我想转院进一步治疗,请问转到其他医院后,所发生的费用能不能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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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应该先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确定的级别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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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保险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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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医生的医嘱。还有医院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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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保险的额度与范围,应该是可以进行保险的,还有其它的赔偿项目,如下表:
2009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20 浏览: 1856 法律咨询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34,70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8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9,39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1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533,500
60—74岁 26,675×年限
75周岁以上 133,37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27,700
60—74岁 11,385×年限
75周岁以上 56,92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9,398×年限
农村居民 9,115×年限
丧葬费 17,353.5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6,67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1,385╳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09年1月 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公报修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6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1,385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39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15元)
特别提醒:很多少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其它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僻如:2007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09年,则适用2009年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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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评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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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医院给你出具转院证明,转院是必要的,就应该由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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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关键要有原医院的转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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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