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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南宁某建材公司工作(简称A公司),其公司是做建材工程的。他在2008年6月为该公司与另一施工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谈下一单工程,A公司老总口头许诺给我朋友3000元的提成和给B公司负责工程人员3600元工程回扣。期间,我朋友两次从对方公司结帐得到58000元返回公司,A公司老总都未兑现承诺。我朋友于2008年11月30日第三次到B公司结帐得到15000元,然后把自己的工资2000+提成3000元+回扣3000私自扣除并给了对方,然后离开了他所在公司,请问,这样触犯了法律么?如果是,严重么?

刑事案件
2008-12-11 19:4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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