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妇双方均再婚,婚前双方均有房产,婚后男方将房产给了自己的女儿,住到了女方家。
婚后当年,女方单位盖新房,女方用自己原来的积蓄6万元集资了新房,并将原住房交回了单位。房改时新房合款5万多元,女方单位将剩余的几千元退回了女方。集资房款收据、房改买房收据及房产证均是女方名。
请教:现女方重病,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女儿名下,可否?
此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女方现有集资建房收据、买房收据,房产证能否证明此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应从那些方面的证据来证明?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