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今年参加北京地区的某考试,交付报名费与书本费共计300元左右。交付时网站称于5月时去领取发票。当时我没在北京错过时间领取。后于6月致电,工作人员称时间已过,不能再开发票。 我想询问我与对方既然已构成合同关系,其以超过自订的时间而不予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已经违法?我是否仍有权主张取得发票?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9-10 14:4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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