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材料
人大代表阿盟电业局局长王乐贵
做伪证坑骗工程款70万元
事由:二00五年春天 ,王乐贵主持召开会议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方为阿盟利源煤炭公司改造环保除尘设备, 合同金额120万元。没有签定书面合同。
二00七年夏天,我公司给王乐贵录了音。谈话录音到了30分钟时,王乐贵说的很清楚,也很明白,原话是“我记着呐,记着呐,当时说的130多万,讨到120万。”之后有三次提到120万。(录音资料)
法院对原阿盟利源煤炭公司经理燕永军取证(附件),也证明了工程款是120万元。被告方王乐贵伙同樊建民蒿建忠做伪证,证明当时开会洽谈的合同金额是75万元, 第二份证明承认录音资料是他说的话,而录音资料明明白白 清清楚楚,他说的合同金额是120万,而王乐贵却伙同两位在任的副局长提供了合同金额是75万元的伪证。
由于种种原因,法院采信了伪证,驳回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