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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夫于2007年11月6日离婚。其于当日写下于2012年11月6日前付清本人10万元,请问本人可以在何时行使本人的合法权?现在很快到2年期限,请问本人是否要行使追账的权力?

刑事案件
2009-09-08 15: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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