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在9月2日下了一个定单到温州一家工厂,交期规定是10月30日前。现在厂里在11月17日才完成这批货,是延误了交期,而且现在的市场价格和当初下单的价格相比,是便宜了很多。厂里愿意降价卖给客人,但是考虑到9月份和现在的欧元汇率不一样,我司现在出运肯定是亏很多,即使厂里同意降价,但是我司仍不想出运,想找交期延误这个理由取消这个合同。因此事先我司和客人说这批货质量有问题(其实没问题),建议取消,客人同意取消此单,那我司可不可以取消与工厂的这个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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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照此规定,如果你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并给了对方合理的延长履行期对方还未履行,则你公司可以取消这个合同;否则你就要证明对方的迟延行为导致你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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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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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给予赔偿。
长宁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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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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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样的理由解除合同肯定不可以,延期交货解除合同要看合同当中有无约定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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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亏损了),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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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