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在1994年执行上级政策,在我村调整202亩土地用于种植苹果树。在1998年签订了承包合同。果树在2002年已被果农自行砍伐,现种植玉米、小麦,自2003年起果农没有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原村委会成员在2009换届选举中全部未当选。现在新一届村委会要求果农缴纳承包费,果农拒交。请问:新一届村委会要求果农缴纳6年未交承包费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另外,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允许砍伐果树,如果村委会起诉果农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可行?在本案中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和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