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置了一套房产,因为我个人的合同开发商有签错了日期,可能拿的是一期的房产合同来签的,所以我的交房日期是2006年9.30日,别的业主的是2007.12.31日.合同上的违约金是按W分之五赔付,现在延期了一年多了,从去年开始有四十几护业主开始打关司.因为诉讼日期快到期,所以我就比其它业主提前半个月左右先提起的诉讼.一审时我们上诉,法院说不能一下判这么多,只能四护一判,可以让我们胜诉,所以当时只留了四护,其它的撒诉.因开发商不履行协商条款,后来我们再次上诉,期间开发商单独对我提起诉讼,说不能按合同那错的日期赔我.结果关司由开发商胜诉
律师要我再次诉讼,说开发商那有错.期间早期被判的四户业主已到了二审,他们最后的判决是按合同的W分之五来赔的
而我的再次诉讼现在才在一审,可是判决却有可能是要按评估的房租来赔
律师说只有我的这护有评估别人的没有评估,所以要按评估的赔.这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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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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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相同的方法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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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