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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方先动的手打我妈,我在他殴打我妈过程中去制止他,过失使他受伤,现在他的伤势鉴定已出来,派出所只给我看下结论,我自己拿去复印也不让我复印。 我自己记下来的,说是第七颈椎棘突骨折,依据《人体轻伤标准》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得出的轻伤结论 1。我想请问一下他引用的法律标准有没有误? 2 对方的轻伤报告和CT我为什么不能有,我没有知情权? 3。没有对方的报告和CT我怎么去重新鉴定? 4。向公安局提的重新鉴定机构我可以自行选择吗?派出所说可以重新鉴定,但必须是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法医

刑事案件
2009-09-08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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