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亲脑梗痴呆,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如有代替母亲办事需要时,或办理债权债务时,或办理医疗签字时,居委会应不应当开具证明,证明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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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要求出具,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居委会必须要出证明,请参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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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开具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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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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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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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开具,必要是可以要求开具。否则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或变更监护人。持法院判决书可处理一切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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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