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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月份不幸发生交通有意外,期间一直是我父亲在医院照顾我,我父亲从1999年至今一直在北京从事个体经营,由于当时我姐姐和我爸爸一起去北京经商,当时的营业执照时我姐姐名字,于今我姐姐已经出嫁,但是营业执照的名字没有换过来,但是经营合同是我爸爸与市场签订,现在由于因护理费方面的赔偿问题,需要一个收入证明,由于是个体经营业没有纳税证明,请问我现在怎么办呢,如果要收人证明的 话自己可不可以为自己出具纳税证明呢

经济相关
2009-09-07 16:40: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而关于误工费计算的规定中,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2、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可以与你父亲从事个人经营相近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对应工资为14757元/年,换算一下也就是40元/天,你可以用40乘以护理天数,就能算出护理费的赔偿数额了。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 按纳税证明,没有只能按湖北平均标准赔偿,武汉专业交通事故案件律师。
  • 可以根据需要接受护理的等级提出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