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某投资担保公司介绍,借出50万,借款人用房产办理他项权证50万,公司有一份居间协议,其中:“公司确保债权人资金安全,并能如期收回本息,如出问题,该款由公司垫付,由公司负责追回借款”。现在债务人找不到了,起诉后法院已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及开庭传票,据了解,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也在被诉讼。
问题1、我如不能全额收回本息,其差额可以向公司要吗?这种居间协议约定的条款算是一种担保吗?2、找不到债务人,法院经公告、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要很长时间,早过了居间协议约定时间,公司还要负责吗?请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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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好象是一份担保协议,只是名称上用了居间而已,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内容为准。建议你拿那居间协议给律师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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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算担保协议,有效。2、没关系,从你起诉就算主张权利了,公司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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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居间了,有担保的性质。可以和我联系,起诉其履行担保义务,这样,收回借款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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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