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将自己名下A区房卖给别人,2005年上半年用卖得A区房款购买了另一套B区新房,余款用于B区房装修.2006年,我与前妻登记结婚.婚后因双发生矛盾,前妻于2009年2月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 在离婚时,因双方均对婚前所购的B区房产归属没有异议,都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故在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分割财产时,均没有涉及到该房.2009年3月离婚后,我将B区房子卖与第三人XX,,因B区房子购买后一直没有办两证,故2009年6月将B区房屋的两证办到自己名下,2009年7月到房地局办理了交易手续,2009年7月底,我接房地局的通知,称因我所出售给第三人XX的房屋,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不知我在婚内是否与前妻作了其他约定没有,故要求我将前妻叫到房地局说明并签字予以确认. 前妻此事不关她的事为由,拒绝与我一起到房地局去签字,因前妻不愿配合,故被房地局一直未通过我的房屋过户手续. 现在前妻以B区房屋在婚后装修,她也出过钱,,离婚时调解书上以(家庭其他财产自行分割,无争议)为由,认为房屋当时没有房财证没有进行分割,要求将我现在售出房款进行分割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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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取法院对房产的协商笔录为宜,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协商和调取证据不行只能起诉解决。武汉专业婚姻财产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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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房产登记部门应以你的结婚记录和当时买房的手续为依据办理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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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决不了,建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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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