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你好。
事情如下:
本人曾有一间可营业用的房屋在2008.11.24出租给一名叫雷×的。当时合同上指明不可转让,可是当钥匙交给她以后,她便公开招租,(原来他们是专门做这类事的黑“公司”)。在他们的威胁下我们不得不默认他们的这种行为。事后,雷×又用宗深林的名义和他人签了“承包经营协议”,(实质就是转租房屋),半年后,他们开始拒绝付给我们房租,但是房屋仍然在给他人使用,并且继续收取他人的房租。今年六月十二号贴出了动迁公告,在合同中,我们有有一条是这样说的:“若遇国家房屋动迁,本协议有效期自行终止,但甲方保证乙方两个月的迁移准备期(以动迁通告日为准)。”事到如今,雷×他们仍然占用着房子,甚至连水电费都不付。根据我们判断,他们占房的目的是为了动迁敲诈,我们也报了派出所,但派出所也无能为力。现在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应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现在动迁已进入实施阶段,我们心里也非常着急,所以想请律师高手给予指点,有什么好的方案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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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权不予认可此租赁合同。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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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有十六年审判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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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请律师提供司法方案,要么就给点钱给对方花钱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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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