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问的问题是:于2008年12月8日开庭,在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他们是否合法?在法庭上,我向对方提问时,法官当庭教对方怎样回答问题,我提出反对,给制止了,现在休庭了,如果再开庭,我要求回避,理由是否成立?此事我没有证据。
在法庭上,我提出借款人借给我哥的钱是从他人那借来的,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中第二条“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的规定,我查询该文件有效,象这种情况,我提出对方是放高利贷行为,要求法庭判决只还本金,不负担利息,(此事有充分证据,对方也承认钱是从他妹妹那借的),请问,法庭能否支持我这种观点?有无法律依据明确规定,象这种行为,不用支付利息?
原 案情如下:2006年7月,我哥哥买车缺2万钱就向我的朋友高利息台了2万元钱,协议内容如下:“借款2万元,利息3分,6个月内还清。”担保人签字。在此期间,哥哥家发生变故,尚失还款能力,没有及时还清欠款,只还了部分欠款,协议没有再重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