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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6岁)和同事的老公(45岁)于08年11月份在我单位(他在单位住)发生口角,进而对方开始打我,我在还手中打了对方的头部,我第二天就到单位找各部门领导反映情况,而对方却在第二天报了案并住了院,我直到12月份(事隔1个月以后)派出所询问我当时的案情才知道对方报了案,此后一直到5月份单位保卫科开始出面调解并说对方先后做了二次法医鉴定,左眼视力0.25鉴定结果是轻伤。第一次是11月19日做的轻微伤鉴定,第二次是4月23日做的轻伤鉴定。再后来到了6月4日,派出所叫我们去问一下经过,我去了之后,就被派出所带到了检查院并于当天给逮捕了,送到了看守所。我们家在一审开庭时(09年7月20日)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09年8月17日重新鉴定机构出具了轻微伤的报告。法庭经过听审、合议,最终于09年8月26日一审对我做出了无罪判决。现在对方不服,又要求检查院对于我的判决给予了抗诉,在抗诉中提出应以第一份鉴定(09年4月23日)的轻伤为准,不能以第二份(09年8月17日)的轻微伤鉴定为准,说这份鉴定的时间距案情发生的间隔时间太长了。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依您们怎样来反驳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
2009-09-07 15:51: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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