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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册职工也是股东之一,2007年12底企业考试竟聘上岗做出纳工作。正式接手出纳工作是2008年5月。 企业现在存在一个现象是内讧人在伪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冒签股东名字和私刻股东印章《多名股东》提供过期身份证违法取得法人。在2009年6月另一股东发现造假。这个股东把他告到法院。2009年8月21日判决书上判决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我知道后就去问他,我每天都在办公室上班为什么要冒签我名私刻我印章。还有企业的收入他收取后不进入企业帐户。〈近3万多元〉就这他为了打击报复让我把出纳工作交给一退休人员《参与胡闹之人》。在我不交工作这两个月里采取让人群、漫骂、甚至让一个65岁的退休人员用身体撞击我。使我不能正常在办公室上班。 更有甚者在2009年09月4日中午12:10分还让我交工作。 他是一名党员能这样做事情吗?他有权这样做吗?

其它综合
2009-09-05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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