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有三个干部,本人是出纳,三人在2005、2006、2007年三年分三次平均分得沼气池建设款9700元(有领据并有站长签字同意),其中一次站长多分500元,本人2008年8月调到县城工作,2008年10月,原农技站二名干部与后调进的一名干部将我移交的4年来的农药销售利润15700元向镇财政入帐5700元,将1万元私分,新调入人员1000元,另三人各2500元(含我),多拿1500元作为给我买调走后的礼品,我涉案金额为13700元(其中沼气池9700元,农药利润4000元),检院认定为共同贪污,每人金额为39700元,行为是私分还是贪污?定性是否准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