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7月10日于抚州创业嘉园签了售房合同,在8月4日签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于8月7日与物管申请房屋装修,我请工人把房顶的房瓷铲除时发现现浇屋顶多处出现大面积的水泥、石头掉落,还露出了钢筋、木板和布顶的暗管线,在我的小吃饭厅还出现屋顶严重下坠现象,视觉直接观察就象锅底,我找到质检部门要求重新质检,质检站站长说:不用质检也知道有质量问题,而且这是很严重的质量问题、很恶劣的质量问题,我感到迷惑的是他们为何不给我出示重新质检的报告,不是一检一报吗?现在开发商同意退房,并赔偿我为此房付出的所有现金,对于违约金合同上没有针对质量问题引起退房约定,于是开发商就依照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给予(房款的3%)。购房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呢?同时我对此房装修的奔波劳碌也要求他们索赔3%他们拒绝了(3%是5290元).请问律师,国家房屋质检站是否是一检一报,我要求重新质检他们是否要给我一份重新质检的报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房国家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我对此房装修的奔波劳碌费要求索赔是否合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