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7月24日,我代表实际房东将海淀某公寓出租给一夫妇,并于当天以我名义与其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2000元押金。协议约定:租赁期从8月15日至次年8月15日,租期1年。如在租赁期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再出租或租用此公寓,则将赔偿总合同违约金20%。协议未提及在租赁期前若不出租或租用时双方责任。
8月11日,因实际房东提出不出租,我与对方用电话告知。对方要求我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20%或一个月房租。若不执行,将起诉我。请问,我已在租赁期未开始前通知对方,且未收过租金,是否只需退还押金?若应诉应该以房主还是我的名义应诉?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