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接到A公司的举报,称B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的CKD技术,生产出AKD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初步调查,A公司2006年研制成功的CKD产品经鉴定整体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任职于B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顾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参与设计了CKD产品,并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信息。2008年12月,顾某离开A公司。2009年1月8日,6名原在A公司工作的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成立后,顾某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开发设计了与CKD产品具有相似性能的AKD产品,并于2008年6月投入生产。截至案发时,B公司已生产AKD产品15台。
本人有三个问题请教各位律师:一是A公司的CKD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如何证明B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A公司的CKD技术;三是如何证明B公司的AKD技术与A公司的CKD技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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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要看该技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复兴,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能达到该条件,认定为商业秘密是可行的.就算达不到商业秘密的条件,也可以主张该研制成果作品为A公司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为A公司,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也侵犯了著作权.二\\所谓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包含了被竞业禁止的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后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如何证明的问题则要看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三\\技术上的一致性建议经过相关国家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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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公司的CKD属于商业秘密,将以上所阐明事实提供证据即可。证明B与A公司的技术相同的特性可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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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定义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
3.请权威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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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定义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
3.请权威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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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业秘密。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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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商业秘密。需对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如果为专利技术可以通过技术对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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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需要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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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