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12月份与深圳市**公司**市场签订一份未填写日期的租赁合同,因为当时此市场是新开的,所以签订合同时只是交了押金,租金暂时未算,商场表示几个月后开始算租金的时候再收回合同,填写合同日期(至今因各小商户都处于不盈利状态,所以没有填写合同日期)。合同内有这样一条:
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追究其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经营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他人共同使用
因生意不好,所以想着自己的柜台用不完,就转租了一部分柜台给林某,转租的时候未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留其任何证件,只是写了一个押金条,和一个月的租金收据(未与管理处协商,和取得其书面同意)。林某租了这个柜台后,就到本商场其他多个商户那里吊货,签单时写了柜台号,和他自己的名字,现林某已有几日未到商场经营,调货给他的商户都打电话追问他要钱,并约好今天来结账,但今天再与他联系时就无法与其联系上了。电话关机。
现调货给林某的商户就纷纷找商场管理处赔偿,商场管理处要求我对此事负全责。
互联网纠纷
2009-09-05 09:2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