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就职于扬中某家不算小公司的业务员,于零九年七月初主动离职,但其拖欠我六个月薪水还没发.当时没有签定正规劳动合动,签的好像是经济责任制合同,在合同中有注是有按时发放工资(没写明是按月还是按年),并且这合同是一式一份,唯一的一份留在他那里,昨天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招待费超标要扣掉工资,如:我做一百万的单子,按标准只能用两万的招待费,我用了五万,那么,我将承担公司九千块钱的招待费.请问我基本工资是否可以拿到
另外,我是零八年四月份进入该公司,至离职时从未办理过任何保险,请问这又该如何解决?
综上:1、签的经济责任制合同是否有效?
2、基本工资是否可以按年发放?
3、因费用超标是否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一个公司是否就应该不承担任何用人风险)
4、保险问题是否可以解决?
5、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劳动损失赔偿?
白白打工半年连一毛钱都没付,自己还要贴进很多个人费用。心里太冤了。本来经济压力就非常大了。
请各位多多帮忙,为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