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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一焦化厂法人代表(2006年4月14日上任),刘某为该公司前副总经理,在2006年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4至6月涉嫌偷税150万余元,经查发现其中刘某在2月份任负责人期间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在4—6月份进行销售并且全部使用该焦化厂销售单据所有销售收入全部由他本人支配,在该焦化厂涉嫌偷税150万余元中刘某所销售产品应年岁99万余元,请问刘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济相关
2008-12-08 1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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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