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男孩恋爱相处了3个月左右,实际相处时间只有半个月,因为他一直在外地工作。经过相处,现在我觉得我们的性格不和,所以我提出了分手,他们家不同意,后来双方父母经过调解,我已把他在恋爱期间赠予的礼品折成现金主动退还给了对方。但对方要求我赔偿他们家所有的损失(对于他而言)。例如恋爱期间吃饭的钱,他从外地回来的车费和工夫钱,他父母在家处理这件事耽误的时间钱和精神损失费等等。要我赶快赔偿,不然就上我公司去大吵,或者采取法律途径,我很苦恼,请问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我应该赔偿他们家所谓的所有损失吗?请大家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