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转让宅基地后(买受人和出卖人是北京郊区同村前后邻居,出卖人居住和户口均在城市),买受人之后厝后重建翻新,出卖人15年后因听说当地欲拆迁反悔,要求买受人支付原来相应地方大小的土地拆迁补偿,其要求是否合理?由于当时并无提到相关手续,所以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及第三人签字,也无办理过户登记(或备案)及公证手续,请问这样:如何保障买受人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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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宅基地转让行为无效,但地上物的补偿应归买受人所有,理由:1、出卖人已将户口迁出及其出售宅基地行为,视为对该土地权利的放弃,依法不应再拥有原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主张获得原宅基地的补偿不应得到支持;2、房屋已翻修,原房屋已灭失,出卖人无权主张新建房屋的权利;3、即使认定为无效需要返还出卖房屋,出卖人也需对买受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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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本案买受人之后重建翻新,出卖人反悔,若其要房子,应当对买受人予补偿。若协商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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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求不合理,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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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享有补偿,即使合同无效,出卖方亦应依据目前市场价格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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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国家禁止宅基地的流转行为,故你们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
其次基于无效合同,而导致合同双方的返还义务。
如果对方不同意返还,或不搬出房屋的话,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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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卖方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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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买卖协议有效,因为买卖双方同是同村人,现在可以到村委会补办手续。
即使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你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和区域低价损失,法院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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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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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