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只开发了视频聊天程序,但非视频聊天程序使用者,如视频聊天使用者被定性为组织 *** 秽表演罪,程序开发人员是否算共谋?
2、当事人建立网站联盟,为视频聊天室网站提供广告推广,但非视频聊天室建立者和使用者,如视频聊天使用者被定性为组织 *** 秽表演罪,程序开发人员是否算共谋?
3、个人认为组织 *** 秽表演罪应是提供场所和地点供 *** 秽表演,但网站联盟只是提供个人网站与视频聊天网站的广告费用结算,组织主体应不成立。
4、请律师解答从那种角度以上2种行为可以算作组织 *** 秽表演罪的共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