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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石家庄市桥东区某村的村民,于1998年参加高考,被大学录取。报到时,我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位于保定市的高校。2002年毕业之后,由于国家已不再负责高校毕业人员的工作分配,于是我将户口迁回村里。 但从2002年至今,我没有享受到同等的村民待遇。在此期间,村里按人头发放的每人25平方米的住房指标没有我的份,仅给我发放了7000元现金。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均可享受“村民待遇”。可同为村民,就因为我上了4年大学就变成“二等村民”了吗? 请问,我应该找什么部门来反映这个问题?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我的村民待遇吗?

民事相关
2008-12-08 11:3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