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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替别人担保的文书: 今借到 D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期60天,逾期每天付违约金200元。 借款人:A(为签字) 担保人:B。C(为两个人的签字) 2009年4月14日 A为借款人,B、C为担保人。D为出借人。 合同上并未约定利息,但实质上是高利贷,而且A已经在到60天期限后与D商量延期了,并支付了利息款(为高息6分的利),我是担保人B,请问我的担保责任是否存在。

债权债务
2009-09-05 14: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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