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对方提供了我并未见过的光盘作为证据,他们说证据内容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大会、公示及相关内容。我想请教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大会我未参与,公示也并非我在职期间所见,员工手则我也未领到,手则内容培训就是入职时入职填表(给时15分钟)的很少内容,大家互相抄的,且当时内容没有提及现在所涉及的内容,现在所有光盘内我均未见过,也没有人向我宣导过,况且光盘的内容可以根据持有人的意思剪辑、修改,我可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可?请教法律中关于证据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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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光盘的内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确实存在,并且该光盘所载内容是在那个时间点形成的,是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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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打官司就好比去医院看病,医生告诉你怎么动手术,从哪里开 *** ,你就能自己治疗了吗??避免因此造成操作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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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认可,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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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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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