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供建筑用水泥板给A厂,当时水泥板刚铸成,还不坚固,A厂将此板用于建筑,建筑工程承包给B商,B商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在此水泥板投用后未听取A厂建议(在水泥板上另压一木板方可站人),直接站在水泥板上,导致B商的一名工人坠落受伤,B商赔偿工人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人民币。B商四年前欠我32000多元建筑材料款,现我向其追讨这钱时,B商称此前受伤工人的赔偿费要从此钱中扣除,并在现在又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声称将欠款分几年还清。请问此前的工伤事故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有,那么要承担多少?现在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一次将欠款追回吗?如果可以追回,律师费用一般怎么计算?请大状指点迷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