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8年某月经房主口头同意,将其房子转租,当时找了很多的人来租房,只是为了赚得房屋转租的差价,也没有多想,有房主同意,邻居们也都知道换了租户,而且居委会也在楼下,也就没有与房主签订转租合同,现房子已经转租一年多了,最近房东却要求与我解约,将房子另租给了我找来的房客,并矢口否认曾同意将房子转租于我。并要求我返还其租金差价,如果我不同意,就要告我,还威胁我说要弄死我。就怪我当时不谨慎,辛辛苦苦找人来租房,房主确想做想其成,但是我又有很多的疑虑,如果上法庭的话,他不告我我不理他,但是他若告我,我起码要想法应对,我觉得他这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知我上述的解释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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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于所援引的司法解释条款的解释正确,但是,这条规定只是规定了实体问题,没有对于程序问题进行规定,所以还要考虑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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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司法解释是正确的,但你要对房主知道你转租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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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正确,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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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想法是对的,双方以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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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