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8月29日在一个在东莞这边一家比较大的商场里买了两双高跟鞋,穿了三小时后发现其中一双鞋跟有问题,于是我2009年8月31日去商场,本来想拿去和他们换一双,可是他们那里的人说不换,只能给我维修,让我2009年9月1日去拿,可是我在2009年9月1日17:30左右去拿,他们又让我等半个月去拿,我说我花了60块钱买双鞋,还要等半个月再穿,我要退,他们又不给退,说会赔偿我一双新的,只是我觉得,顾客去买鞋子本来就是一双品质OK的鞋子,为什么要说是赔偿呢?那算是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